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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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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注册商标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工作期间,多次从不明身份人处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知名白酒销售,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三十余次共五千余瓶,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余万元,违法所得二百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销售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

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

来源:
2023年03月31日

  3月30日,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注册商标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工作期间,多次从不明身份人处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知名白酒销售,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三十余次共五千余瓶,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余万元,违法所得二百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销售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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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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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注册商标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工作期间,多次从不明身份人处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知名白酒销售,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三十余次共五千余瓶,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余万元,违法所得二百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销售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

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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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

  3月30日,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注册商标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李沧法院首次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某烟酒商行工作期间,多次从不明身份人处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知名白酒销售,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三十余次共五千余瓶,非法经营数额七百余万元,违法所得二百六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销售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