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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双方过失致合同僵局,明法析理促破局双赢

2024年04月28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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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院金融庭成功化解一起投保人同时作为借款人要求涂销保单质押的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该案标的较小,但涉及借款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双重法律关系,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认真梳理,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破解了两份合同的僵局。

  该案中,上诉人李某于1997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险费每年2000余元,交费期限为20年。2003年,李某以该保单为质向该保险公司借款6000余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7.5%。李某称其当时是替朋友借钱,其朋友说钱已经还清了,他也一直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通知,所以误认为借款已经还清。直到近期李某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电话,李某才知道当年的借款没有还清,若不及时还清借款本金及近20年的利息,将影响其投保的人寿保险的权益。李某愿意向保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但对于偿还利息的数额,双方产生很大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其仅支付保险公司借款本金,并要求保险公司涂销其人寿保单上所设定的质押登记。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单质押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的意义在于,与退保相比,其既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对保单贷款的监管政策一般为要求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样既符合保单贷款是一种缓解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的功能定位,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贷款风险防控。通过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梳理,金融庭发现关于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争议。且通过与银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沟通,发现各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

  法官综合案情,发现该案并非是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不还的情形,而保险公司作为出借款项一方明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主动提起诉讼,亦不主动涂销质押登记。而借款合同关系不处理,人寿保险合同亦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均陷入僵局。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案件的关键点和双方的主要诉求,以破解合同僵局为出发点,达成和解,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五年的利息,保险公司涂销在其保单上设定的质押登记,双方继续履行人寿保险合同。

  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后,虽然贷款人应主动履行贷款偿还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亦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借款人催收,根据与投保人的沟通情况,要求投保人还清贷款,解除保单质押,使保单回归正常权利状态,或者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贷款本息。目前,保单质权的设立方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其他债权人之间权利优先顺序的争议,故保险公司不及时催收清结贷款的行为,亦不利于其贷款风险的防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充分展示了法院“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法院在面对这起保单质押合同案件,不论标的大小,通过深入研究和梳理法律规定,了解当事人诉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实现案结事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小案不小办:双方过失致合同僵局,明法析理促破局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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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8日

  近日,中院金融庭成功化解一起投保人同时作为借款人要求涂销保单质押的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该案标的较小,但涉及借款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双重法律关系,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认真梳理,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破解了两份合同的僵局。

  该案中,上诉人李某于1997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险费每年2000余元,交费期限为20年。2003年,李某以该保单为质向该保险公司借款6000余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7.5%。李某称其当时是替朋友借钱,其朋友说钱已经还清了,他也一直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通知,所以误认为借款已经还清。直到近期李某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电话,李某才知道当年的借款没有还清,若不及时还清借款本金及近20年的利息,将影响其投保的人寿保险的权益。李某愿意向保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但对于偿还利息的数额,双方产生很大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其仅支付保险公司借款本金,并要求保险公司涂销其人寿保单上所设定的质押登记。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单质押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的意义在于,与退保相比,其既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对保单贷款的监管政策一般为要求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样既符合保单贷款是一种缓解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的功能定位,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贷款风险防控。通过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梳理,金融庭发现关于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争议。且通过与银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沟通,发现各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

  法官综合案情,发现该案并非是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不还的情形,而保险公司作为出借款项一方明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主动提起诉讼,亦不主动涂销质押登记。而借款合同关系不处理,人寿保险合同亦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均陷入僵局。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案件的关键点和双方的主要诉求,以破解合同僵局为出发点,达成和解,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五年的利息,保险公司涂销在其保单上设定的质押登记,双方继续履行人寿保险合同。

  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后,虽然贷款人应主动履行贷款偿还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亦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借款人催收,根据与投保人的沟通情况,要求投保人还清贷款,解除保单质押,使保单回归正常权利状态,或者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贷款本息。目前,保单质权的设立方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其他债权人之间权利优先顺序的争议,故保险公司不及时催收清结贷款的行为,亦不利于其贷款风险的防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充分展示了法院“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法院在面对这起保单质押合同案件,不论标的大小,通过深入研究和梳理法律规定,了解当事人诉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实现案结事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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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院金融庭成功化解一起投保人同时作为借款人要求涂销保单质押的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该案标的较小,但涉及借款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双重法律关系,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认真梳理,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破解了两份合同的僵局。

  该案中,上诉人李某于1997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险费每年2000余元,交费期限为20年。2003年,李某以该保单为质向该保险公司借款6000余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7.5%。李某称其当时是替朋友借钱,其朋友说钱已经还清了,他也一直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通知,所以误认为借款已经还清。直到近期李某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电话,李某才知道当年的借款没有还清,若不及时还清借款本金及近20年的利息,将影响其投保的人寿保险的权益。李某愿意向保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但对于偿还利息的数额,双方产生很大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其仅支付保险公司借款本金,并要求保险公司涂销其人寿保单上所设定的质押登记。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单质押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的意义在于,与退保相比,其既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对保单贷款的监管政策一般为要求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样既符合保单贷款是一种缓解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的功能定位,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贷款风险防控。通过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梳理,金融庭发现关于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争议。且通过与银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沟通,发现各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

  法官综合案情,发现该案并非是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不还的情形,而保险公司作为出借款项一方明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主动提起诉讼,亦不主动涂销质押登记。而借款合同关系不处理,人寿保险合同亦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均陷入僵局。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案件的关键点和双方的主要诉求,以破解合同僵局为出发点,达成和解,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五年的利息,保险公司涂销在其保单上设定的质押登记,双方继续履行人寿保险合同。

  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后,虽然贷款人应主动履行贷款偿还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亦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借款人催收,根据与投保人的沟通情况,要求投保人还清贷款,解除保单质押,使保单回归正常权利状态,或者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贷款本息。目前,保单质权的设立方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其他债权人之间权利优先顺序的争议,故保险公司不及时催收清结贷款的行为,亦不利于其贷款风险的防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充分展示了法院“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法院在面对这起保单质押合同案件,不论标的大小,通过深入研究和梳理法律规定,了解当事人诉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实现案结事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小案不小办:双方过失致合同僵局,明法析理促破局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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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8日

  近日,中院金融庭成功化解一起投保人同时作为借款人要求涂销保单质押的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该案标的较小,但涉及借款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双重法律关系,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认真梳理,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途径,破解了两份合同的僵局。

  该案中,上诉人李某于1997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保险费每年2000余元,交费期限为20年。2003年,李某以该保单为质向该保险公司借款6000余元,借款期限6个月,年利率7.5%。李某称其当时是替朋友借钱,其朋友说钱已经还清了,他也一直未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通知,所以误认为借款已经还清。直到近期李某收到保险公司的催款电话,李某才知道当年的借款没有还清,若不及时还清借款本金及近20年的利息,将影响其投保的人寿保险的权益。李某愿意向保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但对于偿还利息的数额,双方产生很大争议。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其仅支付保险公司借款本金,并要求保险公司涂销其人寿保单上所设定的质押登记。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保单质押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的意义在于,与退保相比,其既可以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对保单贷款的监管政策一般为要求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或十二个月,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这样既符合保单贷款是一种缓解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的功能定位,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贷款风险防控。通过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梳理,金融庭发现关于保单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争议。且通过与银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沟通,发现各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

  法官综合案情,发现该案并非是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不还的情形,而保险公司作为出借款项一方明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主动提起诉讼,亦不主动涂销质押登记。而借款合同关系不处理,人寿保险合同亦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均陷入僵局。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案件的关键点和双方的主要诉求,以破解合同僵局为出发点,达成和解,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五年的利息,保险公司涂销在其保单上设定的质押登记,双方继续履行人寿保险合同。

  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后,虽然贷款人应主动履行贷款偿还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亦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借款人催收,根据与投保人的沟通情况,要求投保人还清贷款,解除保单质押,使保单回归正常权利状态,或者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贷款本息。目前,保单质权的设立方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其他债权人之间权利优先顺序的争议,故保险公司不及时催收清结贷款的行为,亦不利于其贷款风险的防范。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充分展示了法院“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法院在面对这起保单质押合同案件,不论标的大小,通过深入研究和梳理法律规定,了解当事人诉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实现案结事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